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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党员干部今后是否不得买卖股票、投资证券?
中央纪委法治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法行为之一。 为充分理解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改变原条例的规定。 原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规买卖股票或者投资其他证券”列为违纪行为之一。 ” 文字重复了一遍。 修订过程中,为了避免重复证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我们删除了“个别违规行为”,实质性内容保持不变。
关于股票买卖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规定,县(厅)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买卖股票。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的历史条件下,该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九八策略官网,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九八策略,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放宽县(厅)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限制九八策略,并发布了《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该规定,不得买卖股票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在上市公司主管部门、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上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 (三)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者在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工作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约束。 因新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就职后一个月内处理上任前持有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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