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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明确四类禁止行为
中新经纬12月3日电 3日证监会禁止股票配资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收益互换业务不得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以及场外衍生品挂钩,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除外。
根据《管理办法》证监会禁止股票配资意见九八策略,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协议,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一方或双方支付的金额为交易与底层证券的表现相关。 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客户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平、诚信、审慎原则九八策略,合规、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管理办法》明确,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经协会注册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未取得交易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基于自营目的与交易商开展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管理办法》提出,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应当具有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九八策略,并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 参与收益互换的产品应为符合规定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 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持有该产品20%以上权益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
《管理办法》要求,收益互换业务挂钩的基础资产应具有公平的市场定价和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指、大宗商品等。 收益互换业务不得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以及场外衍生品挂钩,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除外。 严禁通过挂钩标的变相投资非标准化资产。 不得追加或延长交易所风险警示或进入退市程序的股票作为挂钩对象。 不允许与其他衍生品合约嵌套或拆分。 ,组合形成非线性收益互换合约,变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四类禁止行为。
一是宣传推广不当。 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者诱导不合格的交易对手参与收益互换交易。
二是与敏感客户进行非法交易。 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致行动人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物进行收益互换交易; 严禁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与资金配置公司、股票推荐平台、P2P平台、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三是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证券公司不得向他人提供服务、出借交易商资格或变相进行非法资产释放、资金转移等行为,或者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行为。
四是变相成为交易对方的交易渠道。 证券公司不得向交易对手出借证券账户,不得按照交易对手指令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得按照交易对手指令动用保证金。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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